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秀卿 相對人 黃綉菁 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度存字第九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一百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乙案,前經本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4845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提供擔保准予假扣押,聲請人已辦理提存在案;嗣於民國99年11月30日,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49號裁定,同意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券,聲請人亦已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91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現因上開所提存之92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將於102年9月19日屆期,爰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二、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上揭事實有該卷附之98年度裁全字第4845號裁定、100年度存字第91號提存書為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及99年度聲字第249號裁定核無不合。准由聲請人變換提存同額之100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以供擔保。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良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