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拆屋交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5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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