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3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伊及
第三人丁○○對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10月24日起至189年10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90年10月29日邀同第三人丁○○為共同
借款人向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①800,000元②8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0年10月29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及第三人丁○○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161,95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房屋修繕貸款契約書1件、變更暨補充條款約定1件、放款帳務主檔資料2件、催告函1件、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函為證。
㈢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月21日更名為國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經濟部於92年10月27日函復准予。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33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7-1│建│4,882.00│10000分之49│└──┴───┴────┴───┴──┴─┴────┴──────┘┌─────────────────────────────────────┐│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33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88│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7層樓房│84│84│平│鋼筋│7.│平│全部│││5│育平八街32號│平區金城│鋼筋混凝│.8│.8│方│混凝│92│方│││││5樓之26│段7-1地│土造│2│2│公│土造││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金城段76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金城段76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