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0號原告庚○○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 律師
謝孟儒 律師承受訴訟人乙○○承受訴訟人丁○○承受訴訟人丙○○承受訴訟人己○○承受訴訟人戊○○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戊○○為原告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原告庚○○死亡後,承受訴訟人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因戊○○為原告庚○○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乙○○等應即與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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