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6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6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605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00000000000之中文譯名。
二、債務人甲00000000000之居留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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