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8號再審原告 蔡玫華 再審被告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旻鴻 上列再審被告前對再審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
101年7月18日101年度司促字第19449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以上開支付命令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之金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481,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