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3號聲請人 呂承駿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黃得賓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相對人黃得賓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㈢請補本票原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