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06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乙○○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TH812452,內載金額新臺幣35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9年1月5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