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99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丙○○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戊○○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