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683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併其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再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起訴應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及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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