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30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德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德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債務人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已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4月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1.補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2.補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未選任清算人,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3.該公司是否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法院裁定。債權人已於
104年4月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提出債務人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惟查所提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之董事 蔣健國 已於102年5月5日死亡,自不得再以之為公司法定代理人,是聲請人所為顯未合法補正,應認與未補正同視,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