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 沈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通知函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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