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01號
原告 蘇宏凱
被告 葉劉合右
被告 李駿宏
被告陳 昱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在押)
被告 杜冠宏
被告 陳昶宏
被告 歐俞彤
被告 凃欣妤
被告 張嘉祐
被告 王尉傑
被告 余念政
被告 徐琮庭
被告 李典懋
被告 葉集旭
被告 洪清川
被告 郭騵凱
被告 吳品濬
被告 孫珮庭
被告 許展裕
被告 王翊憲
被告 蕭雪崴
被告 楊巧晞
被告 陳清心
被告 林士傑
被告 劉倚鳴
被告 謝成
被告 林筱軒
被告 陳榕澤
被告 白正冬
被告 黃月美
被告 許晉榮
被告 吳柏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等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倘原告(即該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5019)有對被告李駿宏、 陳昱升 以外之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等雖非本案刑事判決判處有罪而共同詐騙原告之人,然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主張其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許芳瑜
法官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郝彥儒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