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75號聲請人 李偉輔 相對人 高健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17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1年6月13日│350,000元│101年9月13日│101年9月14日│CH209535││├──┼───────┼─────────┼───────┼──────────┼────────┼──┤│002│101年6月30日│250,000元│101年9月30日│101年10月1日│CH130201││├──┼───────┼─────────┼───────┼──────────┼────────┼──┤│003│101年8月23日│200,000元│101年11月23日│101年11月24日│CH237805││├──┼───────┼─────────┼───────┼──────────┼────────┼──┤│004│101年9月11日│400,000元│101年12月11日│101年12月12日│CH209533││├──┼───────┼─────────┼───────┼──────────┼────────┼──┤│005│101年11月1日│50,000元│102年2月1日│102年2月2日│CH209534││├──┼───────┼─────────┼───────┼──────────┼────────┼──┤│006│101年11月15日│200,000元│102年2月15日│102年2月16日│CH209538││├──┼───────┼─────────┼───────┼──────────┼────────┼──┤│007│101年12月3日│100,000元│102年3月3日│102年3月4日│CH209541││├──┼───────┼─────────┼───────┼──────────┼────────┼──┤│008│101年12月27日│250,000元│102年3月27日│102年3月28日│CH209543││├──┼───────┼─────────┼───────┼──────────┼────────┼──┤│009│102年1月25日│100,000元│102年3月25日│102年3月26日│CH209548││├──┼───────┼─────────┼───────┼──────────┼────────┼──┤│010│102年2月7日│100,000元│102年5月7日│102年5月8日│CH20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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