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4,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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