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漢章┌──────────────────────────────────────────────────────┐│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 黃芋豪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95年1月2日│60,000元│TNA0000000│││0││知本分行││││││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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