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告易吉益豐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輝雄 訴訟代理人 邱琳鈞 被告 吳竺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裕堯
法官彭志崴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