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781號聲請人即被告 彭誠宏 選任辯護人 王全中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4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48號案件於民國112年11月1日、8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聽取錄音客觀陳述、核對審理筆錄並釐清內容,聲請提供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48號案件於民國112年11月1日、8日審理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彭誠宏聲請交付前述法庭錄音光碟,係於期間內為之,且已敘明聲請理由如前,可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復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之情形,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前揭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黃弘宇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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