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諺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具保人 倪凱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93、2894、2903、1622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倪凱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劉諺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由具保人倪凱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
㈡又被告之戶籍設於桃園○○○○○○○○○,嗣本院定民國112年9月14
日行審判程序,該傳票於112年8月1日送達被告陳報之現居地,因郵務人員未獲會晤本人,以補充送達之方式,將文書交與有識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該日庭期本院亦合法通知具保人,請其偕同或督促被告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被告經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報到單及該日審判筆錄、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2年11月13日龍警分刑字第1120030332號函及其檢附之拘票及報告書附卷可查。
㈢綜上所述,被告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8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藍雅筠
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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