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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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勝文上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勝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毒品等案件,經鈞院處有期徒刑2年4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經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3月21日,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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