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文具保人曾盈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一0二年度執聲沒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盈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陳宗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二萬元,由具保人曾盈順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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