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0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0429號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 賴清祺 債務人 蔡聰 債務人 歐耀澧 債務人 吳麗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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