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4號聲請人 蕭德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