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先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先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一年二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毒品│徒刑│自九十年│基隆地││90訴字第59│.⒓││││六月底至│檢署90│基隆地院│1號│││執丙13│八月│九十年九│毒偵14││.⒒│││0號││月五日│20號││││├────┼───┼────┼───┼────┼─────┼────┤│毒品│徒刑│自九十年│基隆地││年度訴字│⒎⒐││││七月間至│檢署│基隆地院│第18號│││執丙10│一年│九十年八│偵3836││.⒋⒘│││62號│二月│月底│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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