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黃之洵 被告 雷芳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7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鄭凱文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