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聲字第20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蔡丁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基簡字第五四六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2年度基簡字第54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事件被告蔡丁銘之債權人,已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蔡丁銘對第三人就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經民事執行處准聲請人代蔡丁銘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需檢附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而因聲請人並無該案之確定判決書,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基院麗109司執清字第30686號函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蔡丁銘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102年度基簡字第546號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