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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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67號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張占奎訴訟代理人 趙世信 被告 許春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雖經辯論終結,然因被告業於原告民國103年10月15日起訴後之同年月22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法應由其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是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4年2月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開庭。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被告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具狀(含繼承人人數之繕本)聲明由被告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及依被告全體繼承人人數補印起訴狀繕本送本院後,由本院連同聲明承受訴訟狀一併送達。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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