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36號聲請人 潘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股數為何?
二、被繼承人 潘學仁 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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