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祭祀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2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邱蓮塘 法定代理人 邱文華 被上訴人 邱嘉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祭祀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游智棋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