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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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於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57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95年7月10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6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4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於95年10月30日確定等情,有本院刑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是以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且有二以上之裁判同時存在,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6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惟按數罪併罰應依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甚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與後裁判宣告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75年臺抗字第364號裁定參照)。準此,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廖建興附表:
┌──────────┬────────┬─────────┬─────────┐│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品)│├──────────┼────────┼─────────┼─────────┤││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宣告刑│││││││││├──────────┼────────┼─────────┼─────────┤│犯罪日期│95年3月6日、95年│94年6月間某日起至│94年6月間某日起至│││5月2日│95年5月6日止│95年5月2日止│││││││││││├──────────┼────────┼─────────┼─────────┤│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95年度偵│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3556號│字第1933、2037、│字第1933、2037、││││2713號│2713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574│95年度訴字第1264號│95年度訴字第1264號││││號││││├────┼────────┼─────────┼─────────┤││判決日期│95年6月15日│95年10月4日│95年10月4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574│95年度訴字第1264號│95年度訴字第1264號││││號││││├────┼────────┼─────────┼─────────┤││判決確定│95年7月10日│95年10月30日│95年10月30日│││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5年度執│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字第3286號│第5104號│第5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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