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27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附表二所示之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所犯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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