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字第68號原告丙○○
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信泰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柯顯卿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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