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應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應減為有期徒刑貳月;竊盜罪應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等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3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所示4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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