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消債調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前置調解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景星 代理人 洪永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調解事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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