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監宣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監宣字第18號聲請人 張毓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地號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上開地號土地於本件聲請時市○○○○○○○○○鄰地號土地實價登錄資料、不動產買賣交易廣告等)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巷00弄0000號房屋之外觀照片。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6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辦理)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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