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4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蘇碧珠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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