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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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慈瑩(原名魏瑾瑜)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慈瑩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15時50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南投縣○里鎮○○路內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中山路二段146號前,理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撞擊前方違規行駛在內側車道,由告訴人 潘玉玲 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全身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魏慈瑩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潘玉玲以雙方業經調解成立為由,於101年12月18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本院101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88號調解成立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依蓉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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