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債權人 王金旗 上列債權人王金旗因與債務人 徐永杰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金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徐永杰、債務人 洪貞妙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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