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65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宏成 債務人 詹勝欽 債務人 黃秀玲
一、債務人詹勝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詹勝欽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秀玲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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