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乙○○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