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所示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所載,與已減刑如附表編號壹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其餘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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