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89年度彰簡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七九二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 人 甲○○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
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
萬捌仟元,折合銀元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佰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
仟玖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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