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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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
一九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丙○○、甲○○共同違反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之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從事廢棄物
之清除,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
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七十
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