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2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明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阿玉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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