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73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優 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明星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萬7,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
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