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6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6686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其宏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電子遞狀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通知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當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訴訟文書送達線上平台資料、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依前開規定,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潘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