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4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09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黃曉薇 / 林琦勝 律師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李旻勳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旻勳所有在第三人慈惠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租賃等債權暨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