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82號

聲請人 王逸芸李夢鸞 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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