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林再進
非訟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相對人 林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與訴外人 吳美玲 (已於民國94年8月1日死亡)育有一子即相對人林奕宏。聲請人係50年3月3日生,現年62歲,現從事雜工,惟工作不穩定,收入甚微,每月平均約新臺幣(下同)10,000元,本身亦無任何財產,顯無法維持自己之生活;又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告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110年度臺東縣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19,8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考量相對人現須扶養四名子女,聲請人願減縮請求為每月10,000元。爰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及第1120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等語。並聲明:相對人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扶養費10,000元。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六期視為亦已到期。
二、相對人方面:相對人自2歲起即由姑姑扶養至成年,這段成長期間,聲請人不知在何方,幾乎沒有探視過相對人,聲請人完全沒有負擔過相對人之扶養費,皆係姑姑照顧扶養,而姑姑經濟狀況並非優渥,有時四處向親友拜託借錢,才勉強度過。聲請人顯然未盡扶養之義務,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對於聲請人之扶養義務等語。並聲明:聲請駁回。
三、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同法第1117條亦有明文。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自己之生活而言。再按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復已揭示。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林奕宏為其子,其因年邁,欠缺工作能力,名下無任何財產,現除微薄收入外,無存款及其他收入,已無法維持生活等情,業據提出兩造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及各親屬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3至4及101至118頁),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又經本院職權調取聲請人財產所得明細資料,其108至110年給付總額及財產總額均為零元之事實,有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27頁);另經查詢聲請人之個人福利資源歸戶資料,聲請人不具臺東縣111年度(中)低收入戶列冊資格,且無臺東縣政府發放之生活扶助申領紀錄,有臺東縣政府111年12月7日府社救字第1110267745號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頁),堪認聲請人名下財產確不足以維持生活。
㈢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親,收入微薄,亦無足以維持自己生活之財產,相對人依法固負有扶養照護聲請人之義務,然相對人抗辯自有記憶以來,聲請人即離家且未曾養育相對人,相對人自2歲起至18歲,係由姑姑扶養照顧,聲請人未曾聞問,遑論負擔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相對人滿18歲後,即外出工作,自力更生,相對人現育有4名子女,分別為11歲、8歲、5歲、1歲,為扶養照顧4名子女及同居人小孩,已無餘力再扶養聲請人等情,有戶籍謄本及訴外人 鄧慧娟 證明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9至51頁),且為聲請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5頁),核與證人 楊黃金葉證 稱:伊為相對人姑姑、聲請人姊姊,相對人2歲就到伊這邊,伊扶養相對人至18歲,當時係因相對人母親離開家庭,相對人無人照顧,而聲請人表示要照顧聲請人與伊之母親,另因聲請人生活放蕩,幾乎未曾探視照顧相對人,相對人之生活費用、學費及扶養費用都由伊負擔。聲請人知曉相對人之住處,惟幾乎未曾探視或關心相對人,對於相對人未盡到扶養義務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125至128頁)。足認相對人上開所辯,確屬信而有徵,應可信實。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自相對人年幼時即未曾提供必要之照顧扶養,堪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倘由相對人負擔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衡諸一般社會生活經驗,顯失公平。準此,相對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至其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10,000元之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