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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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一庭法官吳芝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馮澤文